文 | 隗屿涵 赵荣美 王进

近期,特别是2024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就电力行业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的专业性很强,业界一直在学习、理解和消化。

2023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2024年2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

2024年3月18日,国家能源局出台《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能发规划22号)。

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并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4年第15号)。

2024年5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24年第20号)。

2024年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598号)。

2024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

202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

2025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

202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

2024年4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8号)。

2025年4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号)。

2025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

电力行业密集出台的文件,既是一场规则调整,又是相关主体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从政策研究角度,人们必然发问,这些政策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政策实施后,究竟哪些主体受益?哪些受损?哪些主体短期和中长期都受益?哪些主体短期和中长期都受损?

另外,长期而言,受益的总体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能否覆盖受损的部分,实现帕累托更优,而不是更差?

系列政策有什么核心要点?

以上系列政策各有偏重,有的偏宏观和方向性,有的侧重执行和可操作性,但这些政策大多围绕一个主题,即“电力市场化”——如何规划、改革、推动、建设及运营好一个安全、高效、绿色的电力市场。

安全是电力系统的生命线

2025年4月28日中午,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大规模停电,影响伊比利亚半岛超5000万人口,停电持续近10小时,至当晚21时左右逐步恢复供电。

西班牙电网在当日中午12时33分左右检测到“极强振荡”,导致电网负荷骤降约60%(约15吉瓦),随后伊比利亚半岛电网与欧洲主网断开,引发连锁崩溃。

大规模停电导致交通崩溃,西班牙全国116列火车停运,马德里地铁疏散人群,机场航班延误;葡萄牙多地交通信号灯失灵;公共服务停滞,医院启用应急电源,马德里网球公开赛暂停,通信服务中断,民众被迫依赖收音机获取信息;民众生活混乱,饮食、照明、通讯等基本需求失去保障,超市货架被抢购一空,罐头食品、饮用水和蜡烛成为抢手物资。

此次事故为欧洲近20年来最严重的停电事件,虽然导因尚无定论,但对各国能源转型过程中的电力安全提出严肃警示。

事实上,类似事故在各国都在不断上演,规模和影响或大或小。

2021年下半年,中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遭遇大规模供电短缺,有关部门不得不采取“有序供电”措施。

2021年9月下旬,中国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风电出力大幅下降,电力供应缺口从5%-10%扩大至10%-20%,达到“严重级别”。东北电网频率一度跌破49.8赫兹的安全阈值,面临崩溃风险,被迫“拉闸限电”。

2022年6-8月,旺季枯水与区域高温相遇,中国川渝地区不得不大规模“有序供电”。

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愈大、比例愈高、布局愈广,电力系统安全面临更大的挑战。

高效是电力市场的主旋律

电力行业上中下游高效运行,既要保证上游发电企业有利可图,有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保持电源投资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又要保证下游用户享受更经济、更安全、更可及、更公平的电力消费,平均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甚至有所下降,扩大消费者福利;同时,还要期望中游电网企业能够积极主动解决短板、更新改造、智慧升级,服务好上下游各主体。



2021-2023年,占中国发电量65%以上的火电企业(煤电及气电)经历了长期性亏损,给电力市场的高效和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同时,新能源电力并网消纳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根据《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未来中国西北华北地区更多的沙戈荒大基地项目陆续建成,长距离特高压输送是不是安全、高效、经济的最优选择?上游电站投资的积极性如何保证?

一方面,随着电煤供应量增加,价格下滑,2024年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风光储生产制造业内卷严重,设备价格一降再降,新能源发电直接成本降到历史最低点。大家关心的是,设备供应商亏损经营,上游成本降低,其让渡出来的利益是否外溢到下游电力用户?如果没有外溢到下游用户,利益去了哪里?

近年来,中游两大电网企业经营绩效同样令人唏嘘。两大企业净资产回报率甚至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些省级电网企业甚至亏损经营,而且相当部分利润并非来自主业,而是依赖辅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高效的电力市场意味着,上游制造业及发电企业、中游电网、下游用户及相关主体都能可持续性获利,社会总体福利越来越高。

绿色是能源转型的终目标

新型电力系统是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为主体,融合先进能源技术、数字化智能化和灵活市场机制,实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灵活智能的现代化电力体系,其核心目标是支撑“双碳”战略(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当前,传统能源在经济中所占比例过高,非化石能源远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以2060碳中和目标为导向,中国能源转型任重道远。

数据来源:2022-2023年:国家能源局《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中电联《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24年:国家能源局2024年1-12月统计快报及官方解读。
注:数据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项存在0.1%误差;水电包含常规水电及抽水蓄能(2024年抽蓄装机0.59亿千瓦)。

近期国家发布的系列政策中,《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136号文)对未来新能源投资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影响最为深远。

136号文件究竟有何影响?

电力市场是否有机制短板?

2025年2月9日推出的136号文,其核心在于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新能源电力并网消纳从原有的“保量保价”突变到“既不保量又不保价”,完全交给市场,由市场机制决定消纳的量和价。

2025年5月1日前投产的分布式项目,以及6月1日前投产的其他存量项目,136号文采取“老项目老办法”,允许其享受保障性电价或补贴政策,即所谓“机制电价”,以避免收益骤降,但存量项目发电必须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多退少补”方式保证其既得利益。

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所有新能源电力即将全部进入市场,市场通道是否完全打开?市场主体是否平等竞争?电力市场机制是否健全?

交易调度是否全部覆盖?

交易双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各省(省级市及自治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参与交易,对于个人及小规模发电或用户,可以由聚合商及售电公司代理。

各省电力交易中心都由电网企业控制或控股,交易可以完美对接调度,减少了分歧及可能的纠纷。

对于可能的场外交易,或大或小,调度是否支持?

在交易中心达成的交易,输配通道的容量是否透明?通道是否已经全部打通,确保交易的执行?

输配成本是否独立核算?

在输配通道及容量透明的前提下,较大比例的电力输送可以只在配网内完成,其输配费用是否可以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使用原则”,仅支付配网费用?

当前,各省输配成本没有分开核算,各省输电网及配电网的改造、更新、升级、投资等难以进行可行性分析,以至于输配结构经常性错配或滞后。

输配分开,成本独立核算,并推进相对独立化经营,有助于输电网及配电网节约经营、提高效率、提升安全并增加绿电规模和比例。

新型模式法律定位如何?

近期相关政策无不支持绿电直供、隔墙售电、源网荷储以及虚拟电厂等新型模式。其实,这些所谓新型模式在电力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已运行多年、发展成熟,法律定位清楚,输配费用在严格监管下按照“使用原则”分别进行核算和支付。

当前,无论是国家级文件还是省级相关政策,都没有对所谓新型模式的法律定位、运行机制及相关费用进行明确说明和解释,以至于各主体的盈利模式难以确定,这正是这些新型模式难以推广,大多数处于PPT或“试点”阶段的主要原因。

峰谷时段价格谁来决定?

在电力市场化较为发达国家,峰谷时段及各时段的价格由市场决定,电力各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决定交易时间、模式和价格。只有在出现可能的垄断、突变等情况,主管机构才会介入或紧急介入。

当前,省级主管机构试图模拟市场,人为划出每日的数个时段,对各时段销售电价进行规定并确定浮动空间,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进行调整。

我们知道,电力市场极其复杂,分分秒秒都在变化,人为模拟“影子价格”既不可能,又不可行,更不科学。市场机制的本质和核心是,价格由市场决定,绝不是由主管机构决定或人为操纵。

当然,考虑部分地区的现实情况,一些省市自治区的电力供给垄断在一个或二三个主体,他们极易在市场化的机制中,利用优势地位联合涨价,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此,主管机构的通常手段是,或拆分这些主体,或尽快培育多元化主体,以形成多元主体的竞争格局。

当前市场机制尚有缺陷和硬伤,匆忙出台136号文,期望以此为契机边推边改,以建设出一个健全的电力市场,其结果将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南辕北辙。

政策实施能否帕累托更优?

大家特别关心,136号文件出台后,哪些主体受益?哪些主体受损?总体而言,是否能够实现帕累托更优?

有哪些受损主体?

新能源电站投资企业

新能源电站的投资积极性是绿色发展和能源转型的基础保证,电站投资方也是新能源制造业的主要需求方。

当前新能源电站的投资人主要集中于央国企及上市公司,个人及其他民营企业占比很小。

136号文件出台后,新能源电站“保量保价”突然变为“不保量不保价”,盈利测算模型没有参考依据,以至于大部分签约项目及开发中的项目无法推动。其中,光伏电站集中发电时段大多是主管机构确定的低谷甚至是深谷期,价格甚至会出现负电价,预计6月1日后,光伏电站新增投资项目将直线下滑。

强制配储取消后,电源侧储能盈利模式不确定;用户侧储能受不确定的外生主管机构定价影响,盈利模式也不确定,预计储能电站新增投资也会跳跃式下滑。

风电场投资受影响比较小。一方面风力发电随机性比较大,在低谷、深谷、高峰及尖峰时段发电量都是随机的;另一方面,只要平均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不至于大幅度下滑,风电盈利模型就可以有效运行。

在盈利性投资项目选择有限的情况下,投资人面临比较大的项目竞争,需要支付更多的开发费用、中间费用及配套费用。

当然,按照文件规定,投资企业的存量项目不受影响,除非电网企业不能够及时支付“少补”的部分。

总体而言,新能源电站投资企业缺乏投资积极性,新增投资大幅下降,光伏及储能负面影响最大。他们利益受损,不仅近期受损,而且长期也不见好转。

上游新能源制造企业

按如上估测,新能源电站投资人投资总额大规模下降,投资利润减少,对上游新能源设备的需求也会大幅减少,特别是光伏及储能产业。

当前,光伏及储能产业处于严重过剩(见《光伏大战:风暴已起,如何越过“万重山”到达彼岸?》及《储能大战②:制造产能爆发,产能过剩严重?》),一大批制造业正在加快破产倒闭。面临恶劣的国际环境及国内需求的急剧减少,光伏及储能制造业将迎来更加冰冷的周期。

可见,光伏及储能制造业及其更上游的装备制造企业都将严重受损,长期也不见利好。

拥有土地的地方政府

随着136号文件的出台,“拥地为王”的时代将成为历史。

风电资源还是地方政府手中的“香饽饽”,但是这个“香饽饽”需要的土地有限,而且投资者利益摊薄,为此,地方政府高价卖地、产业交换及相关捐赠等尝试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

光伏及储能需求大减,地方政府不再占据“卖方市场”优势,将失去大量的“土地”收入来源。

所以,相较于“拥地为王”时代,地方政府也是受损方,不仅在近期,而且是中长期。

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

业界对新能源开发企业和个人多有微词。

作为新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主体,他们将各类土地,甚至沙戈荒等,变成新能源发电的场所,其作用和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开发企业在项目前期已投入不少时间和资金,即便开发流程已基本完成,但若无法满足5月1日及6月1日并网时间点,尚未正式开工的项目都可能就此停止,前期绝大部分损失将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另外,由于投资企业投资意愿大减,开发企业的业务量将大幅度萎缩。

所以,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近期和中长期利益都将受损。

新能源建设施工企业

由于新能源电站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数量及规模大幅度减少,新能源项目总包、设计、施工、监理等总额也同比例下降,他们近期及中长期也将受损。

国家绿色转型的节奏

随着新能源电站投资企业可投项目大幅减少,国家绿色转型的节奏也将大幅放缓,双碳目标实现时间将延后。

是否有受益主体?

国有特大型售电企业

在电力市场中,中小企业电力用户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注册成为买电方,他们更大的可能是委托售电公司代为采购电力。考虑市场影响力等多方面优势,中小企业用户会聘用电网企业及国有大型电力企业的大型售电企业,所以国有大型售电企业是收益方。

电力市场新型聚合商

新能源电力全部进入市场后,中小发电企业,特别是分布式发电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主体分散,更可能委托新型聚合商进行电力销售。

聚合商拥有专业人才和数字智慧化系统,可以最大化中小发电企业利益,最后形成电力市场均衡曲线。

如果新型聚合商允许电网企业及大型国有电力企业参与,他们将是最大的受益方。

除此之外,为新型聚合商提供软件系统及运营支持的上游企业都将是受益方。

电网和用户如何?

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于输配服务,而输配价格决定于国家及地方主管机构的认定。随着社会用电量增加,以及进入交易的比例和数量增长,电网企业的总体收入将随之增长。

另外,随着电力增长,电网提供服务的调度及控股的交易中心的交易收入随之增长(虽然所占电网企业收入的比例很小)。同时,电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辅业服务的收入应该随之增加。

所以,电网企业可以多方面受益。

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是否受益取决于电力支出的平均成本。

虽然新能源电力全部入市后,部分时段发电企业销售价格低廉,但加上各种费用后,福利并不能有效传递到用户,更不能拉低用户的平均电价。

可以预见,未来电力用户平均电价大概率会上升,而居民用电大可能保持稳定。

归纳而言,如果电网企业可以大规模进入售电及聚合商行业,电网企业将成为唯一的受益主体;如果居民用电政策不变,居民利益将不受影响;其他相关主体都是受害方,短期内很严重,中长期也不看好。如此分析,政策不能实现帕累托更优,而是更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

136文件可以分阶段实现,例如三年期。三年内,可以将“保量保价”的“量”比例下降,三年后降到“不保量不保价”,给投资者更长时间的缓冲,给各主体一定时间累积市场的适应力。

如果强行推进,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必然出现“一赢多输”的局面,不仅会冲击双碳目标的实现进程,而且将引起相关行业的剧烈震荡,最终适得其反。

这三年内,着手解决好电力市场的机制缺陷和硬伤。如果这些缺陷和硬伤不事先解决好,电力市场必然是一个人为操纵的、不平等的、是非扭曲的市场。

由于数据短缺和时间匆忙,我们无法模拟并估算各主体受益或受损的金额大小,社会福利增减无法定量化,这将有损本文的可信度,不妥之处请各位见谅。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作者供职于国合洲际能源咨询院,该机构专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及气候变化等相关领域的深度研究、评估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