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黄华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近期,南京某医院可为单身女性提供试管助孕等服务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据闪电新闻5月4日晚报道,一家名为“江苏南京南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机构,不仅能提供试管辅助生殖服务,也支持女性选择捐精者的学历、身高、长相,并与其见面;该院还声称,可指定婴儿性别入合同,另据院方工作人员介绍,该院“一个月能接三四十单”。

据《扬子晚报》报道,秦淮区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区相关部门已第一时间成立联合调查组,将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彻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前述事件再次揭开了国内单身女性的生育现状。而从立法的角度观测,国内在此领域的建设并不完善。

该事件存两大法律风险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雅清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就前述事件而言,在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前述医院为单身女性实施人工授精技术有两个层面的制度风险。

一是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医疗机构给单身女性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以若是医院实施相关技术,就是明显的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层面的处罚,比较严重的状况下也可能涉嫌犯罪;二是医院还存在买卖精子的行为,它也不符合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一规章。



国内关于人工授精、试管助孕相关的法规主要集中在辅助生殖和精子管理两大领域,最早可追溯的法规出现在2001年,当年2月,国家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简称两个《办法》。

2001年5月,卫科教发〔2001〕143号又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至此,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国内也明确了辅助生殖和精子库技术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前述文件共同为国内人工授精领域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法规。

后在2003年,卫生部修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主要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以及卵胞浆移植技术等做了更高的要求。

不过,无论是在2000年还是2003年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之中,辅助生殖获准使用的对象始终都是不孕夫妇。另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被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有两类。一是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二是单身妇女。

这就意味着,在南京南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案例中,院方给单身女性提供开展试管受孕并不合规。

但是,丁雅清提示,无论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都是医疗机构,而非单身女性,“医疗机构不能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单身女性能否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两码事。”

丁雅清也同时表示,毋庸置疑,单身女性有生育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南京南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案例中,单身女性可选、可见提供精子的男性也被广泛讨论,但这一行为也不合规。无论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都提示,精子提供方的个人信息均应被隐匿处理。

并且,国家卫健委官网公示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名单中,并没有南京南泰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就是,该医院提供的这一系列医疗项目,都是违规操作。

如何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不难看出,国内辅助生殖领域的相关规范与国家人口政策高度相关。但在20年间,中国的人口形势与生育政策已经历了极大的变化,“一胎政策”已成为历史,当前国内不少城市甚至在发钱鼓励生育。

丁雅清认为,如果针对近期的热门事件只考虑事件的违法性,而不考虑其所反映的社会需求,那问题也考虑得不全面。

她提出,实际上,南京这一医院所做之事在国内广泛存在,包括“黑诊所”、“地下机构”、“实验室”这类游走在制度边缘的主体,它们一直在不符合规章的给人群做试管,相关的报道也屡见不鲜。“要说违规,它们当然违规,但它背后反映的单身女性有非常强烈的生育意愿,且这一意愿实际不伤害他人利益。”

据珍爱网发布的《2016单身人群调查报告》,一线城市单身(独自生活)三年以上的女性比例高达59.13%,且其生育意愿强烈。

睿博律师团队2017年9月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也提示,据在线问卷《公众对单身女性生育态度调查》数据,在2801份有效问卷之中,86.8%受访对象支持单身女性生育,其中58.9%的受访对象表示非常支持。

此外,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中国有20个省份的人口自然增长为负;出生率方面,全国超过一半的省份出生率已跌入7‰以下,低于2024年全国平均水平。

医法汇创始人、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勇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单身女性生育问题上,中国缺乏上层的法律来做规定,目前所有的规范都来自于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它还只是部门规章,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承认单身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合法性,这就导致了国内大量的“灰色需求”去寻求地下服务。

张勇认为,由于缺乏上位立法,加之现行的部门规章的级别较低、力度弱,实践中会导致日常监管效率低、在面对医疗机构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之际难以严格打击,也容易进一步滋生出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时间上看,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发布时间在2001年,之后没有更新的进展,“也就是,这已经是二十年前的规定了,可是国内的伦理观念、人口状况、技术条件都在变,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他认为。

他表示,在单身女性生育问题上,国家需要通过进一步立法来平衡伦理和权力间的需求,将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避免“一刀切”管理,逐步构建包容且规范的生育支持体系。

据丁雅清介绍,在立法层面,2015年,国内曾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草案之中,原本有禁止代孕的条款以及针对代孕行为的惩罚,但正式的条文将前述条款删除了;针对删除的动作,当时的全国人大还开过发布会予以解释,理由是前述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更多研究。

丁雅清认为,前述删除行为造成了目前的现状,原卫生部的行政规章达不到限制公民权利的效力,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所以相关的惩罚和整治也只能整治医疗机构,无法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

目前,国内也已有单身女性获得试管助孕实践的判例。

例如,在长沙开福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女方起诉被医院拒绝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她此前和丈夫因生育障碍到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但随后不幸丧偶,法院最终判决医院继续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另外,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也有类似情况的女性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