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行人转身相撞案”刚被澄清,另一起相似案件又引起关注。

这起“行人转身相撞案”发生在2016年10月17日的辽宁沈阳街头,法院认定在后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后方的行人在上诉时称自己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法律专家看来,“行人安全距离”并非法律概念,更无相关规定,相比之下,考量行人的“注意义务”更为合理。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相似的案件中,也有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中,转身的80岁老人的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老人的双腿致其摔倒受伤,转身者未注意察看身旁或身后有人,行进者忽视观察周边行人动态,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转身者最终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该起判决,法院依据的是“注意义务”。

盲残4级行人与转身行人相撞,法院认定未保持安全距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129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少量气胸、骨质疏松等,住院10天,姚先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称胸闷气短10天入院,经诊断为左侧液气胸,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暂定),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据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先生赔偿给秦女士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秦女士与姚先生均上诉。秦女士称,一审判决在没有调取公安机关案卷的情况下,主观地认定她在正常行走时,突然“转身行走”与姚先生相撞倒地受伤,进而认定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姚先生上诉称,秦女士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他发生剐蹭,摔倒了。而他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亦认为,本案中,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姚先生相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合理性,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秦女士在医院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治疗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虽然姚先生对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女士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先生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先生主张秦女士住院费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姚先生应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的70%,为26722.37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判决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另一份再审裁定书显示,在沈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秦女士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7月16日,秦女士又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当日,沈阳中院裁定准许。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视力残疾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四级残疾是指视力为0.1~<0.3。

专家:法律上并无“行人安全距离”一说,“注意义务”更妥当

澎湃新闻注意到,沈阳“行人转身相撞案”判决,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值得关注的是,行人走在路上应该有多大的注意义务?行人转身与身后行人相撞,如何区分责任大小?舆论热议的“行人安全距离”是否算得上法律概念?澎湃新闻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到他人,那么其就要注意避免这种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走路或跑步时,只要有可能不合理地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其就有注意义务避免这种损害。”孙维飞介绍说,影响或损害别人的可能性越大,则注意义务越高。例如,跑步时比走路时的注意义务自然要高些。同时,一个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不当举止给自身带来损害,法律上叫做“不真正义务”。一名行人转身与其他行人相撞而遭受损害,此时,谁必然有责任,或谁的责任必然更大,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孙维飞介绍,青岛普法案中视频显示在后行走的人似乎顾右而忘了左,和转身的人一样,都有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举止不当的过错。而前述沈阳中院的判决中,因没有披露视频证据,仅从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孙维飞说,行人的速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差异,泛泛谈“行人安全距离”并不妥当,也没有专门的“行人安全距离”这样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例如,景区人流密集时,移动缓慢,又是几乎人贴人,也谈不上有违反安全距离的问题;但在跑道上跑步时,适当注意与在前面的跑者保持不要太贴近的距离,相信也是人之常情。

孙维飞还介绍,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据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行人转身相撞案。该案中,80岁的查某在公交车站台手拄拐杖查看站牌,她转身时拐杖碰到路过的70岁的马某双腿,致使马某摔倒受伤。后马某起诉查某赔偿医疗费11万余元。

徐汇区法院认为,该案中马某摔倒受伤与查某在看站牌时手拄拐杖转身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查某已年近 80 岁,即使看完站牌立即转身,其动作幅度也不会太快,但因为其当时手拄拐杖、在转身时仍应注意察看是否身旁或身后有人,但查某未对此进行关注,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马某在外行走时,尤其是走过公交车站、在行人及候车人员相对较多区域,更应保持应有的注意力,且从马某摔倒受伤的情况分析,其当时行走的速度应是较快的,亦忽视了周边行人或候车人员的动态,导致自己绊到查某的拐杖摔倒受伤,对此马某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该院判决查某应对马某受到的损害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徐汇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并未使用“行人安全距离”,而仅依据“注意义务”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