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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603879)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案还在持续推进,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损失测算阶段。
2024年8月15日晚,永悦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江苏证监局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
《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3年8月28日到2023年9月18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并且在2023年9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3月20日到2023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