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岭澳核电厂一高级操纵员执照(编号:GDNMGDB1127)。

决定书显示,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13—17日及5月16—19日对岭澳核电厂操纵员吴建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在2024年11月27日早班期间,涉嫌存在以下两次虽未导致后果但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

2024年11月27日,吴建如在岭澳核电厂1号机组某事件处理过程中,违反《运行值班管理》3.8节、4.11节的要求,未在值长日志中对事件进行记录;违反《技术规格书与技术要求的遵守》4.3节以及《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技术规格书》LCO3.4.13的要求,未启动运行限制条件(LCO)状态分析流程,未进入相应的LCO状态。

以上事实,有操纵人员执照、主控室日志、调查笔录、营运单位运行事件报告、自查报告、复盘记录表、相应规程文件等材料为证。

吴建如的上述两次行为违反了《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操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6月30日告知吴建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吴建如于2025年6月30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章操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后果的,或者虽未导致后果但在工作中未按照程序操作两次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影响程度、过错责任等因素,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吊销吴建如的高级操纵员执照。

岭澳核电厂是广东大亚湾地区的大型商用核电站。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有专门人员全年驻厂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