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山一七旬农民,为“观赏”竟种植四千余株罂粟,法院判决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北兴山县法院近期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兴,生于1955年8月,系兴山县农民。2025年3月23日,王某兴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初,被告人王某兴从韩某凤(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枚罂粟果实。同年8月,王某兴在明知种植罂粟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罂粟种子播种在其住房南侧菜园旁一地块内。2025年3月17日,兴山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兴种植的罂粟苗查获并铲除。
经清点,王某兴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4058株。经检测,上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样本对吗啡呈阳性反应。经认定,上述4058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均为毛茛目、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为含毒植物。
兴山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法院查明,202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信息员报告称韩某凤家中种植有罂粟。同月17日,被告人王某兴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韩某凤向其提供罂粟种子,且韩某凤种植有罂粟。次日公安机关查获韩某凤种植罂粟并刑事立案,次月公安机关对韩某凤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刑事立案。
兴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兴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兴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毒品原植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兴种植罂粟不是以提炼毒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本案系老年人犯罪,可以对王某兴酌定从轻处罚。对王某兴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的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6月30日,兴山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兴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报道显示,老人因种植罂粟而获刑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老人大多是对种植罂粟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种植罂粟苗的目的均不是制作毒品,而是听信“偏方传言”涮火锅吃或是为了治病用。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植物学博士顾垒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罂粟果实直径大概三四厘米,但种子非常小,一颗果实里有好几千颗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