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确保相关政策落地。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制度体系正快速搭建。

  7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享惠主体认定办法》),明确了海南自贸港封关后“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相关事项,如认定部门、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等,而这也是“零关税”落地关键一环。

  海南自贸港已经定于今年12月18日封关,全岛由此建成一个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届时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事业单位等,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即“一线”)进口“零关税”货物,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而企事业单位想要享受上述免征进口税收这一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等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必须纳入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名单。因此,上述《享惠主体认定办法》则明确了相关事宜,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享惠主体认定办法》明确,享惠主体的认定条件是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主体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或者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在申报流程上,相关主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愿申报享惠资格,省财政厅牵头享惠主体认定管理有关工作,各认定部门按职责在线上并联审核,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名单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确定,并由省财政厅依据批复名单将结果及时反馈申报主体。

  另外,《享惠主体认定办法》还明确了后续监督管理内容,比如享惠主体发生联系人信息、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事项变更,进行变更申报的要求等。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海南自贸港封关后享惠主体范围也明显扩大。目前,进口“零关税”政策仅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享惠主体,全岛封关运作之后,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根据财政部等上述《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作为“二线”。

  一般来说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需要补缴进口税收。而上述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无疑是封关后一大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政策落地细节。比如,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令浚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称,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优化加工增值计算公式,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的价值计入增值部分,企业就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

  7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认定办法》),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的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认定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可以按规定在测算增值率时,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纳入增值成分,企业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进而享受上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海南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解读此次《认定办法》特点时称,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办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该负责人称,另外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审核全程线上高效办理,并实行电子台账+海关备案全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