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贞石证北朝史》,范兆飞、仇鹿鸣 / 著,中华书局,2025年8月版,373页,88.00元
利用碑版校订补充正史记载讹误疏漏的学术传统至少能上溯至北宋,除欧阳修《集古录跋尾》、赵明诚《金石录》等著述外,司马光编纂《资治通鉴》时已援据金石裁定史籍之异文。如隋末群雄之一的薛仁果,传世文献记其名“仁果”“仁杲”不一,《资治通鉴》卷一八三《考异》云:“今醴泉昭陵前有石马六匹,其一铭曰:‘白蹄乌,平薛仁果时所乘。’此最可据,今从之。”随着乾嘉考据学的兴起,地面所存的历代碑刻渐次得到系统的调查、著录与整理,这一传统获得进一步光大,清人研究虽多以札记、题跋等形式呈现,然考订邃密。1950-1970年代进行的“二十四史”整理中,唐长孺主持点校的“北朝四史”,一方面广泛吸收以钱大昕为代表清代学者的考证成果,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所汇聚二十世纪后在洛阳北邙出土的北朝宗室显宦于正史有传者之墓志,第一次自觉地在现代古籍整理中系统运用金石资料,校订《魏书》《北齐书》《周书》《北史》中的讹误,较乾嘉诸老更上一层。“北朝四史”出版后,被学界公认为“二十四史”整理的典范,金石校史是其成就的重要一面。
近年陆续出版的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魏书》《隋书》《周书》《北齐书》,虽援据部分碑志补充原校勘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取用资料范围相对有限,尤其是未能充分利用二十余年来新刊布的墓志。与上世纪初的情况相类,新见北朝墓志多非科学考古发现,发表渠道分散,不易充分收集利用,也有学者对个别墓志的真伪存有疑议。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墓志辨伪已有充分积累,目前所见以梁春胜《六朝石刻丛考》所列伪刻表最为详审。墓志真伪与发表时间的先后并无关系,民国时期刊布的旧志,亦有近年方被学者考订为伪刻者。总体而言,若能充分掌握学界已有成果,小心鉴别,墓志资料的可靠性并无太大问题。因此,本书在中华书局点校本、修订本的基础上,广泛收集石刻中可资校正订补北朝诸史者,裒集成编,以期稍为读史之助。唐人李延寿编纂《北史》时,将隋归为北朝,或有强调本朝正统之意,今为便于诸史间相互参照,仍将《隋书》纳入其中。
一
唐长孺主持“北朝四史”整理时,对运用石刻校史极为重视。据中华书局所存档案,点校者曾系统比勘过《金石萃编》《八琼室金石补正》《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等书。从《周书》校勘记反映的情况来看,其后还取用《文苑英华》载录庾信所撰碑志、《文馆词林》残卷中杨绍碑等传世文献中保存的金石文字,几近巨细靡遗。或囿于时势不定,整理者当时未及利用的材料仅新中国成立后经科学考古发掘的墓志。这类墓志虽数量不多,却有关涉重要史实者。如1957年刊布的河北景县封氏墓群中发现的封延之墓志,关于封延之的封爵,《魏书》卷三二《封懿传》作“剡县开国子”,《北齐书》卷二一《封隆之传》作“郏城县子”,《北史》卷二四《封懿传》作“郯城子”,封延之墓志作“郏城县开国子”。按剡县在南朝境内,《魏书》卷一〇六下《地形志下》襄城郡下有郏城县,当以“郏城”为是,三史记载之歧异,由是涣然冰释。原校勘记推考偶有疏失者,亦可藉此订正,如《魏书》卷三二《封懿传》记封延之“天平中,骠骑大将军、青州刺史”,点校本校勘记云:“按《北齐书》卷二一《封隆之附封延之传》,兴和初才除中坚将军,岂有天平中先已官骠骑大将军之理?《北齐书》称兴和二年,延之死后赠骠骑大将军,此或是举赠官,而年号有误。又延之先是‘行晋州事’,赠官是‘冀州刺史’,此云‘青州刺史’,也不合。”今检封延之墓志所记皆与传合,原校勘记考证有误,《魏书》修订本也已删除了此条。
点校本运用石刻校史时,以墓志与本传比勘为主。近年学者方注意到,北朝墓志志首或志尾往往会详细记录志主家世婚宦等信息,这些资料在当时并不具备通检的条件,现在若能充分利用,则能补充不少重要的校记。如《魏书》卷四八《高允传》载录《征士颂》一文,保存北魏神䴥四年征召河北士人的名单,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多为学者瞩目。点校本对此原有四条校勘记,考订征士名单中人名、官爵之误。今据墓志可补充两条校勘记,并修订一则。
东郡太守、蒲县子中山刘策。蒲县子,《北史》卷三一《高允传》作“蒲阴子”。熙平元年刘颜墓志云:“祖策,散骑常侍、征虏将军、东郡太守、蒲阴子。”按《魏书》卷一〇六上《地形志上》定州北平郡下有蒲阴县。《隋书》卷三〇《地理志中》龙泉郡下有蒲县,小注云“后周置”。知北魏无蒲县,当以“蒲阴子”为是。
中书郎、武恒子河间邢颖宗敬。武恒子,点校本校勘记引张森楷《北史》校勘记云:“《邢峦传》称颖假平城子使宋,不云封‘武恒子’,且地志亦无武恒县,或‘武垣’误也。”今检延昌四年邢伟墓志、延昌四年邢峦墓志、兴和三年邢晏墓志皆记其祖邢颖封城平子或城平侯。按邢晏墓志、邢伟墓志记两人皆葬于武垣县永贵乡。《魏书》卷一〇六上《地形志上》瀛洲河间郡下有武垣县,即邢氏乡里所在,“武恒”当是“武垣”之误,邢颖或曾有改封。又宗敬,邢晏墓志记祖邢颖字敬宗。
广平太守、列人侯西河宋愔。列人侯,《魏书》卷六三《宋弁传》云:“祖愔,……赐爵列人子,还拜广平太守。……赠安远将军、相州刺史,谥曰惠。长子显袭爵。”宋显无子,养弁为后。永熙二年长孙士亮妻宋灵妃墓志记其祖宋弁为“烈人子”,疑“侯”误。另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三九据《魏书》卷三三《宋隐传》“第三子温,世祖时征拜中书博士。卒,追赠建威将军、豫州刺史,列人定侯”,疑温与愔本一人。按宋温、宋愔仕历、赠官、爵谥皆不同,恐非一人。
由此可见,若能充分运用现有检索手段,辨析相关史料,即使《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所收的旧志中,仍有不少可供发覆处。
反之,如对出土墓志未能及时掌握,修订本新增的校记,难免有以非为是者。如《魏书》卷八九《酷吏传》原阙,今本或据《高氏小史》等补,故文字讹脱较多。修订本于《酷吏传》“暮年数延携之宴饮,醉酣之后,携之时或言及本末”句下增加一校勘记,云《北史》卷八七《酷吏传》无后一“携之”,《魏书》卷八三上《外戚传》记文成元皇后李氏兄弟,有峻、诞、嶷、雅、白、永六人,云“不见有名或字携之者,……疑此句上下文当句读作‘暮年数延携之,宴饮醉酣之后,时或言及本末’”,认为“携之”非人名。今检高道悦妻李氏墓志云“元恭皇后之季侄,……祖方叔,征东大将军,仪同三司、顿丘献王。父携之,使持节、都督冀青定相济五州诸军事、征南将军、启府仪同三司、冀青二州刺史、彭城静王”,并记“至夫人兄平始降为公”。按《魏书》卷六五《李平传》云“彭城王嶷之长子”。知携之即李嶷之字。《魏书》本无误,而《北史》卷八七《酷吏传》之“携之”当补专名线。
二
北朝五史的记载,既有可相互印证者,其间矛盾抵牾处亦不少,借助碑志方能决其是非。如《北齐书》卷二二《李义深传》云“父绍宗,殷州别驾”,点校本校勘记据《北史》卷三三《李义深传》、《新唐书》卷七二上《宰相世系表二上》“绍字嗣宗”,疑“绍”下脱“字嗣”二字。李义深弟李稚廉墓志云“父绍宗,殷州宪公”。知《北齐书》不误,当于《北史》出校。《周书》卷二二《柳庆传》云:“(大统十三年)兼尚书右丞,摄计部。十四年,正右丞。……十六年,太祖东讨,以庆为大行台右丞,加抚军将军。还转尚书右丞。”此段前后有四“右丞”,点校本校勘记云:“《北史》本传作‘除尚书左丞摄计部’。按下文又云:‘十六年,太祖东讨,以庆为大行台右丞,加抚军将军。还转尚书右丞。’而卷四六《孝义柳桧传》云“弟庆为尚书左丞”,正是大统十六、七年事,‘左’‘右’也不同。”新出柳庆墓志云:“十三年,除尚书右丞,……十六年,太祖董帅东行,以公为大□台右丞,转尚书左丞。”知最后一“右丞”当作“左丞”,而《北史》卷六四《柳庆传》之“左丞”为“右丞”之讹。《隋书》卷六四《张奫传》记其历抚、显、齐三州刺史,修订本校勘记引《北史》卷七八《张奫传》作“抚济二州刺史”,张楚贤墓志记其父历“抚显济三州刺史”,疑“济州”是。
《北史》与其他四史记载虽时有别,今据碑志可知部分差异实乃各有史源所致。如《周书》卷四六《柳雄亮传》记其“大象末,位至宾部下大夫”,点校本校勘记引《隋书》卷四七《柳机传》、《北史》卷六四《柳虯传》记其在周官至“内史中大夫”。柳雄亮墓志记其在周末先后历宾部下大夫、纳言下大夫、内史中大夫,《周书》《隋书》盖各取一任,并无正误之分,这类校勘记宜删。
北朝诸史由于缺少善本,鲁鱼亥豕之讹甚多,点校本校勘记已注意到“豳”“幽”“泰”“秦”等地名常因形近混淆。一画之误,涉及关键史实的差异,旧校虽多有考订,据新出墓志方足定谳。如《北齐书》卷一六《段荣传》云其“天平三年,转行泰州事”,原校勘记云:“三朝本、汲本‘泰’作‘恭’,他本作‘秦’。按当时无‘恭州’,秦州属西魏。‘恭’和‘秦’都是‘泰’之讹。”段荣墓志云:“然砥柱之北,龙津以南,乃上国之西门,诚伪境之东面,仍除泰州刺史。”据志文所述山川形势,为“泰州”无疑。又《魏书》卷一六《道武七王传》记元世遵两任幽州刺史,元遵墓志记其后一任为“豳州刺史”,志文云其“历宰五州”,综合志、传记载知其先后历幽、青、豳、荆、定五州,当以“豳州”为是。甚至宋本已存在的阙文,亦有可据墓志补正者,如《魏书》卷一九中《景穆十二王传中》记元朗“赠都督瀛冀二州诸军事、□□将军、尚书右仆射、冀州刺史”,据元朗墓志知所脱当是“中军”二字。
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也可依靠墓志提示的线索得到解决。如《魏书》卷六三《王肃传》云王孝康“武定中,尚书郎中。卒”,《北史》卷四二《王肃传》无卒字,王孝康墓志记其卒于天统二年,则《魏书》天保五年书成奏上时,王孝康仍在世。依《魏书》体例,仅记载入齐士人在东魏末的任官,此处“卒”字疑为衍文。又《北齐书》卷四《文宣纪》云“(天保十年)五月癸未,诛始平公元世、东平公元景式等二十五家”,此处“元世”下有脱文,点校本校勘记云:“本书卷二八及《北史》卷一九《元韶传》作‘元世哲’,这里脱‘哲’字。”《北史》卷七《齐本纪中》校勘记据李慈铭《北史札记》所云“考《魏书任城王云传》有世哲,武定中吏部郎,为仆射世俊之弟,即云之孙,而未尝有始平之封”,并指出:“《魏书》卷二一下《彭城王勰传》,勰子子正封始平王,子钦,字世道袭,入齐,随例降爵。则此始平公应是元世道,即元钦,而非元世哲。”不过仍认称“但元世哲亦是同时被杀者,见本书卷一九《元韶传》”。元睿墓志(字世哲)已于近年发现,知其早已在天保三年去世,则“元世”下所脱绝非“哲”字,疑当作“元世道”。
进一步扩展史料的范围,《集古录跋尾》、《金石录》等宋人金石著述中的引文,虽吉光片羽,仍不乏有重要价值者。如《魏书》卷三一《于栗磾传》记于烈迁屯田给纳,《金石录》卷二一引《后魏太尉于烈碑》作“屯田给事”。按《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载太和十九年诏云“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和平二年文成帝南巡碑碑阴题名中常见给事一职,盖是北魏前期带有胡族制度特征的官名。直至太和十七年《前职令》中,给事仍位从三品上阶,疑当作“给事”。造像题记中亦有可资校勘者,如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二据杨大眼造像记考《魏书》卷七三《杨大眼传》中“安成县开国子”为“安戎县开国子”。又《隋书》卷六二《元岩传》云其“进爵平昌郡公”,开皇五年重修七帝寺碑有“前刺史昌平公元岩”,开皇十六年正解寺残碑中亦有“昌平公元岩”,疑“昌平”是。《文苑英华》所收庾信撰碑志虽已在点校本中得到利用,个别新出墓志仍有重要价值。如《文苑英华》卷九四七《周车骑大将军赠小司空宇文显墓志铭》,宇文显墓志原石已发现,知《文苑英华》“安吉县侯”下脱“魏武皇帝龙潜蕃邸,躬劳三顾,爰始诏谋,公乃陈当世之事,运将来之策,帝由是感激,遂委心焉。武帝即位,除冠军将军、直閤将军、閤内都督,别封城阳县开国侯”一段关键文字,恰可证《周书》卷四〇《宇文神举传》记父显和封“城阳县公”盖“城阳县侯”之误。
尽管墓志叙其先世历官,往往有夸饰之处,若加以甄别,有时亦能提示重要线索。如《北齐书》卷四二《卢潜传》记其从祖兄怀仁,历太尉记室、弘农郡守。卢敷墓志云高祖怀仁“以后舅迁神农郡守”,卢思顺墓志、卢元福墓志皆记曾祖怀仁为神农郡守。以上三志年代虽距北齐稍远,所记高度一致,复检《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江都郡高邮县下小注云:“梁析置竹塘、三归二县,及置广业郡,寻以有嘉禾,为神农郡。开皇初郡废。”知北齐曾置神农郡。弘农郡时为西魏所据,兴和中东魏曾于汲郡陈城侨置恒农郡以抚流民,郡废于北齐。北齐是否长期侨置弘农郡反倒存疑,神农郡至少可备一说。
三
以上枚举诸例,虽分属不同类型,仍不脱宋以来学者运用金石校订史籍之旧辙,若追步唐长孺主持整理“北朝四史”的示范,如何在现代学术规范下,系统审慎地在古籍整理中运用石刻这类“他校”材料,除了实践的累积,仍需在方法论上有所思考。
清代金石学作为乾嘉学术的一部分,方法上盖以考据为旨归,广受称誉的“北朝四史”整理某种意义上可视为这一传统的殿军。其整理即广泛收集各种材料,校订史籍记载的讹误,实际上涵括了校勘与订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现代古籍整理规范经过“二十四史”点校的实践方得以确立,与早期整理本多“不主一本,择善而从”不同,在此之后底本式校勘成为学界普遍遵循的工作原则。这一原则背后的理念是古籍整理当以恢复原书面貌为宗旨,校勘的目的是订正古籍传写刊刻过程中的讹脱,而非订正史书记载的错误,但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因各人认识不同,去取的尺度差异颇大。大约受到两个因素的左右,一者,何为古籍“原貌”,往往取决于整理者的判断,从而影响校改的尺度;其次,非考史无以校史,版本校中发现的异文,援据各种他校材料方能判定正误,校勘与考证本是一体两面,这在“二十四史”点校与修订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具体到北朝诸史,除《隋书》外,其他四史由于素乏善本,南监本以下诸本皆直接或间接祖自三朝本,后出版本的异文多据《北史》改动或刻版时据上下文意径改,恐无依据。以版本校为基础的传统整理规范,未必有效,甚至会产生误导。如《魏书》卷四五《辛绍先传》记辛祥弟少雍,字季仲,修订本校勘记据他本及《北史》卷二六《辛绍先传》改作“季和”。今检辛祥墓志志尾云:“弟季仲,给事中。”即其人,底本本不误,修订本所据他本(即南监本以下诸本)之异文,疑系据《北史》改动。又《周书》卷三〇《李穆传》云“寻进位大将军,赐姓拓拔氏。”此处“拓拔”本自殿本,三朝本以下诸本皆作“㩉拔”,点校本校勘记虽注意到殿本依《北史》改,并无版本依据,但以为“拓”“㩉”都是译音,故从殿本。修订本校勘记补充李贤墓志云“建国㩉拔,因以为氏”,仍未改回。今检贺兰祥墓志志尾记“长女嫡拓拔氏,……次女嫡㩉拔氏”,知“拓拔”“㩉拔”乃是不同的两姓,不能混同。
《资治通鉴》《册府元龟》等书引文较南监本以下诸本更多地保留了北朝诸史宋本的面貌,对于我们判断校改尺度具有重要作用。如《魏书》卷二二《孝文五王传》云“文昭皇后生宣武皇帝、广平文穆王怀”,《北史》卷一九《孝文六王传》底本亦作“文穆”,点校本校勘记指出《魏书》卷一一《出帝纪》、元怀墓志、元怀子元悌和元诲诸墓志、《洛阳伽蓝记》卷二平等寺条、《金石录》卷二《范阳王碑跋》等皆作“武穆”,仍出校不改,修订本则改字出校,或出于与《北史》校改尺度一致的考量。今检《资治通鉴》卷一四八亦作“广阳文穆王”,知司马光所见宋本已误,由于“文穆”“武穆”不存在致讹轨迹,从保存《魏书》《北史》原貌角度,出校不改更为稳妥。又《周书》卷三五《崔谦传》记崔说赠鄜延丹绥长五州刺史,“长”,修订本校勘记引《文苑英华》卷九〇四《周大将军崔说神道碑》作“恒”,似未注意到《文苑英华》周必大校记云“《周书》作‘长’”,则《周书》宋本即作“长”。按《周书》卷二《文帝纪下》记废帝三年春正月改南夏为长州,其地与鄜延丹绥相邻,“长”恐不误。无论“长”“恒”孰是,以《周书》原貌而言,此条校记本不必出。又《魏书》卷四四《罗结传》记子罗斤“除散骑常侍、侍中、四部尚书”,修订本校勘记疑“四部”为“西部”之讹。今检罗宗墓志云:“曾祖斤,侍中、羽真、四部尚书。”穆亮妻尉氏墓志亦记“祖侍中、散骑常侍、建义将军、四部尚书、西阳公”,知北魏前期有四部尚书之职,此处“四部”绝非“西部”之讹。即使没有石刻书证,《册府元龟》卷四七八、卷六五二、卷六五四、卷六五五诸卷皆作“四部”,知《魏书》宋本即作“四部”。
在版本校所能提供线索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致讹轨迹是我们判断异文是否为传写之误的重要依据,除上文述及“豳”“幽”“泰”“秦”等地名外,如《北史》卷一五《魏诸宗室传》记元季海字元泉,元华光墓志志尾云:“弟……冯翊王讳季海,字九泉。”元媛柔墓志云:“父讳季海,字九泉。”“元”“九”是常见的形讹。又《魏书》卷一九下《景穆十二王传下》记元显恭“寻除中军将军、荆州刺史”,元恭墓志(字显恭)作“都督东荆州诸军事、中军将军、东荆州刺史”,而《魏书》卷一〇《孝庄纪》有“中军将军、前东荆州刺史元显恭”,传疑脱“东”字。其他多数情况,或虽有正误之别,更可能是史书记载本身的错误。如《隋书》卷三九《阴寿传》记其封赵国公,《北史》卷七三《阴寿传》、阴云墓志皆作“赵郡公”,是时独孤罗亦封赵国公,同时似不当有两“赵国公”,疑“赵郡公”是。复检《隋书》卷二《高祖纪下》有“赵国公罗云”,罗云即阴寿之字,《隋书》很可能本误记作赵国公,此误并非流传过程中的讹脱。“二十四史”的点校与修订在以校勘为主的前提下,承续清代以来学者的工作,早已将不少考订史实的校记囊括其中,出校考辨正误本属应有之义。若在没有致讹轨迹的情况下,轻率地校改原文,则混淆了校勘与订误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
金石证史除了要在实践中区分校勘与校正外,以现代学术标准而言,将碑志与史传比勘前,首先需要对石刻与正史的同源关系作充分的考察。赵明诚《金石录序》云“盖史牒出于后人之手,不能无失,而刻词当时所立,可信不疑”,传统金石学家往往偏信出土石刻。唐长孺在“北朝四史”整理的实践中有更敏锐的观察,尝云“传和志互见,未必传误。此类封爵、历官、名字、谥号等史、志不同的很多,凡不能断定史误者,今后不一一出校记”。所谓传、志记载多有不同,盖缘于部分碑志与正史传记并无同源性。若将《周书》传记与庾信所撰碑志比较,不难发现碑传间的同源关系并不一律,如齐王宇文宪是周武帝时重要的政治人物,《文苑英华》卷八九〇《周上柱国齐王宪神道碑》所记宪历官时间多与《周书》纪、传不同,两者盖各有史源。在史源不同的前提下,碑志与本传记载的诸种分歧并无明确的正误关系,实不必引入校订。这类与传迥异的北朝墓志,近年多有发现,其中以宇文测、裴政等人的墓志最为典型。同一人碑、志与正史传记的同源关系往往也有差别,如《文苑英华》卷九〇五《周柱国大将军纥干弘神道碑》,1996年又在宁夏固原发现了田弘墓志,比较神道碑、墓志与本传,庾信所撰神道碑与《周书田弘传》的同源性更近,这类情况只要取用碑、志中与本传有同源性关系的一种即可,不必贪多务得。
《周书》卷二九《杨绍传》提供了一个更典型的案例,本传云绍“祖兴,魏新平郡守。父国,中散大夫”,点校本校勘记引《文馆词林》卷四五二《后周大将军杨绍碑铭》云“祖国,镇西将军。父定,新兴太守”,祖、父姓名官爵似有误倒。今检杨绍墓志云:“祖兴,仕魏,官至安西将军、金紫光禄,封进昌侯、新兴郡守。父国,终于中散大夫、征虏将军、司州刺史。”知《周书》所记实有所本,并非误载。杨绍子杨雄墓志云“祖国,魏金紫光禄大夫、新兴太原二郡守、穆公”,虽仍称绍父名国,然已将新兴太守一职从杨兴移至杨国头上。若作进一步考察,《后周大将军杨绍碑铭》盖杨雄入隋贵盛后,由薛道衡所撰,与《周书》本传出入颇多,并无同源性。不过杨绍碑所叙先世又与《求古录》载《大周无上孝明高皇后碑铭》、《新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一下》等一致,后来成为武则天母家杨氏对其祖先的标准叙事,而撰于北周建德元年的杨绍墓志则与传同源。杨绍墓志虽系流散出土,其家族墓志已有多方先后刊布,相互印证,可靠性并无问题,而《周书》点校本的修订,或宜取用与传有同源关系的杨绍墓志。总而言之,期待今后金石校史、证史的实践中,对于碑志与本传史源关系的考察成为相关研究的前置条件。
四
本书以《贞石证北朝史》为题,比勘取用碑志资料的尺度较之“二十四史”整理为宽,除校勘文字、考订史实外,对于碑志与史传史源不同者,亦存录其对同一史实的不同记载,同时酌情附存碑志中独见的如名字、谥号、官爵等具有史料价值的记录,尝试分校勘、订误、录异、补遗四个不同的维度,揭示碑志的史料价值。
余嘉锡《四库提要辩证》序录尝云:“然而纪氏之为《提要》也难,而余之为辨证也易,何者?无期限之促迫,无考成之顾忌故也。且纪氏于其所未读,不能置之不言,而余则惟吾之趋避。譬之射然,纪氏控弦引满,下云中之飞鸟,余则树之鹄而后放矢耳。易地以处,纪氏必优于作《辨证》,而余之不能为《提要》决也。”学如积薪,随着资料的丰富、检索手段的完备、研究的深入,有一得之愚,后出转精,或属题中之义。如能为北朝诸史之诤友,实属幸事。本书撰写时曾参考前贤时彦的相关著述,从赵万里、罗新、叶炜、梁春胜等学者的研究中获教尤多,责编王志涛逐一查核引文,提示相关材料与意见,避免了书中的不少错误,在此深表感谢,也期待学界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附记:本文系范兆飞、仇鹿鸣合著《贞石证北朝史》前言,由仇鹿鸣执笔,刊发时删除了注释,新拟了篇题,引用请以原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