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不得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先缴纳罚款再办理行政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在一起行政复议案中,最高法、司法部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求“先处罚再备案”实质属于违法增设备案条件,行政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案情显示,某房地产公司所建小区一期2、3、31号楼被棚改办收购为安置房,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5月4日曾携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因线上平台故障未办成。
2021年11月该公司再次申请,住建局以即便按2020年5月4日算也超法定申请期限为由,要求其先缴行政处罚罚款再办备案,未同意申请。此事导致房屋无法办证、公司未得尾款,申请人及业主多次信访。
经引导,该公司于2024年7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住建局履职。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虽公司超期应受处罚,但处罚与备案分属不同性质,住建局以缴纳罚款为备案前提系违法增设条件。经调解释法,住建局认同错误并承诺15日内办理备案,公司撤回申请,复议终止。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最高法、司法部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前述典型意义表示,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聚焦争议焦点,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求“先处罚再备案”实质属于违法增设备案条件,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取消了企业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必要限制。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纳入法定复议渠道,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化解,不仅高效解决了企业困境,更为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破解信访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