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能仅因权利人在先拥有驰名商标而自动延伸。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涉及“好太太”商标的行政纠纷再审案件。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裁定,明确商标注册不能仅因权利人在先拥有驰名商标而自动延伸,应依法独立判断。

这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源于凯某公司2011年申请注册的“Haotaitai好太太”商标。好某公司作为在先“好太太及图”“好家好太太”等商标的权利人,认为该商标与其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好某公司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诉争商标与好某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尽管凯某公司也拥有在先商标“Haotaitai”并在厨电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但该事实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判决指出,凯某公司曾因使用“广东好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被认定侵害好某公司商标权,并被责令更名,且在诉争商标申请前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其侵害好某公司商标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好某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好某公司利益,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当然理由。”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杜颖点评指出,该案明确了商标近似性判断规则以及商标注册人在先商标对在后商标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了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