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全身赤裸、头发蓬乱的孩子以四肢着地的姿势在服务区地面爬行觅食……近日,一段网友在雅西高速四川石棉服务区拍到的视频画面,在冲击人们视觉的同时,更让 “家庭教育该有怎样的边界” 这一核心讨论浮出水面,引发公众深度思考。

核心事件:赤裸爬行舔食食物,父母称 “回归自然”

拍摄视频的网友称,10月15日其路过雅西高速雅安石棉服务区时,看到一个家庭疑似带着一个“野人小孩”出行。网友提供的视频显示,一个一丝不挂的孩子正趴在台阶上吃食物,其进食方式完全近似犬类,直接俯身舔食地面食物,旁边还有一位抱着小孩的大人好像正在与其说话。

因情况异常,网友及时报警。此后,四川属地相关警方介入核实,确认该家庭户籍地在云南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孩子监护人俱在。云南南涧县警方也证实,孩童行为系父母独特教育方式所致,不存在虐待。南涧县民政局回应,该家庭采用回归自然的教育理念,经调查未发现生活贫困或虐待情况。当地民政局还透露,两个孩子均未落户,相关部门多次介入想要帮扶,均被监护人以教育自由为由拒绝,目前当地妇联和公安也已跟进处理。

尽管从目前警方和民政部门的回应来看,排除了孩子被拐卖、虐待等情况,但这样的教育方式还是迅速点燃了公众对家庭教育边界的激烈讨论。

依据孩子的种种表现行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父母这样的教育方式显然对孩子的身体发育是不利的,从心理及其他各方面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涉事孩童家长多次向相关部门表示是在用“回归自然”的教育理念来教育孩子。但储朝晖指出,回归自然也要兼顾社会性发展,所谓回归自然并不是要回避人的社会性发展,而是在社会性发展的同时,让人有更多回归自然的机会,比如对自然有更多的参与、更多的体验,通过参与和体验自然实现平衡教育。

争议焦点:特殊教育是否触碰法律红线?

“监护人这样的教育方式真的不违法吗?”在讨论中,不少网友对这种家庭教育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这样过于“野性”的教育方式已明显触碰多条法律红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律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而让孩子一丝不挂在公共场合舔食地面食物,既暴露其身体隐私、侵犯人格尊严,也易因食物不洁危害健康,违背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第十六条要求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反观这种“野性教育”,导致孩子无法掌握基本生活技能,脱离社会规范,已构成“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情形。此外,若未给孩子上户口、不送其接受基础教育,还可能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延伸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儿童生活状况来看,虽然监护人并未缺失,但并未履行监护人职责,导致孩子出现衣不蔽体、在地上捡拾食物吃等情况,给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侵害。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朱巍认为,以当前曝光视频中孩童的状态,当地民政部门、妇联等机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启动监护权干预。

法律建议:细化 “不当教育” 认定标准,破解干预难题

事实上,在此次“野人小孩”事件曝光前,也曾曝出过一些家庭备受争议的特殊教育方式,他们大多会以创新教育理念或方式等为由,拒绝他人干涉。

在朱巍看来,教育方式无论怎样创新,也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当前,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明确了监护人对孩子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这个责任并非基于血缘关系,而是基于法定,因此孩子的监护人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创新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的边界在于‘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不脱离社会发展需求’。”马丽红指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监护人虽享有教育自主权,但必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生活技能与社会适应能力。任何“创新教育”都不能突破保障孩子生存权、发展权的底线。诸如此类让孩子脱离社会规范、丧失基本生活能力的行为,已超出合法边界。

马丽红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虽提及“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但由于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类似“野性教育”难以精准规制,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不当教育方式。她建议,可通过列举式条款明确“放任式教养”“违背科学的极端教育”等情形,同时细化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标准与指导内容,让执法、司法机关有明确依据介入干预,既避免过度干涉家庭自主,又能及时制止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真正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原标题:《高速服务区“野人男孩”引发专家热议:“野性教育”不能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