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休息时间,“叮”的一声,手机亮了——工作群里,老板@了你,要求半小时内反馈一份工作数据。或者,工作群的消息“滴滴滴”响个不停,一会儿要求参与线上会议,一会儿要求紧急处理工作事务。虽然人不在办公室,但心却一刻也不得安宁。那么,这种通过微信、钉钉等方式在下班后处理工作,到底算不算加班?

近日,湖南湘潭中院通过一份真实判例,认定原告在节假日或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加班,并判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5000元。法院还详细分析了何种情形属于“隐形加班”。

离职后获得5000元加班费

据湘潭中院公布判例,工程师小韦(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不仅平时需要加班,就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群里汇报工作、参加线上会议、发送现场照片。

2022年,小韦被公司要求离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两年来的加班费。公司却说,小韦根本没有加班,微信上聊几句工作,怎么能算加班呢?法庭上,小韦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经过仔细审理,法院认为:小韦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比如参加会议、汇报详细进度、拍摄工地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明确占用了他的休息时间,构成了加班。但问题也来了,微信聊天记录不像打卡记录那样,很难精确计算每一分钟的加班时长。考虑到这一点,也为了公平起见,法院综合小韦的工资、工作内容、加班频率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决公司向小韦支付加班费5000元。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什么样的“微信办公”算加班?

那么下班后在工作微信回复‘收到’、‘好的’,也能要加班费?

湘潭中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隐形加班”,核心标准是看原告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简单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是否具有“工作强制性”: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要求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让其无法拒绝。比如,老板在群里明确指示“今晚8点前必须交方案”。是否占用了“休息时间”:处理这项工作是否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让其无法自由安排休息活动。是否付出了“脑力或体力”:是否需要像在办公室一样,投入脑力或体力来完成具体的、明确的工作任务。比如,撰写文案、制作报表、修改设计图、进行复杂的线上沟通等。

所以,偶尔、简单地回复一句“收到”“好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但如果需要持续性地投入精力去处理复杂的事务,那“隐形加班”的事实就比较清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这条法律并没有限定工作的地点和形式。无论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家中;无论是用电脑,还是用手机,只要构成了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法官的“锦囊妙计”

湘潭中院法院法官还就这类起诉给出了“锦囊妙计”。

证据意识是王道:注意保存一切能证明你加班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电子邮件、线上会议记录、工作成果的提交记录等。截图、录屏、文件备份……多多益善。

沟通确认留痕迹:当被要求加班时,可以有策略地通过文字方式(如微信、邮件)和领导确认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等,这样既是沟通,也是在固定证据。

敢于主张自身权利:如果加班成为常态且没有报酬,要敢于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