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私募IT人员抄公司作业做“老鼠仓”被没一罚一,合计罚没1.77亿元,5年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了对林艺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林艺平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8857.69万元,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1.77亿元。同时,林艺平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显示,林艺平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任职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承担交易策略前端开发、产品风控及部分产品交易测试、决策、下单、监控等工作。
调查显示,某某科技与浙江省内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内部控制和人员管理采用同一标准。林艺平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能够接触和查询相关未公开信息,还直接获取并加工了这些信息。
在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林艺平控制使用“林某治”国金、东莞证券账户及“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股票并盈利。
详细交易记录显示,“林某治”名下的国金证券、东莞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主要由林艺平实际控制和操作,所有IP地址位于杭州的交易均由其独立决策并执行,交易资金由其自行筹措,账户盈亏也全部由其承担。2022年11月起,林艺平又向“何某龙”借用东莞证券、中信证券账户,同样包揽了该账户在杭州IP地址下的全部交易决策与操作,交易所用资金为账户内原有资金,盈亏仍由林艺平个人承担。
浙江证监局指出,该违法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撑,包括相关企业提供的任职与工作资料、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脑硬件信息、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数据比对报告等,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足以认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林艺平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林艺平作出了前述行政处罚。
此外,鉴于林艺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浙江证监局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私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了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