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即开办机构,应当按照该通知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也就是为在该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简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额度方面,开办机构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保险报》记者 杜肖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