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稀之年、罹患绝症、精神异常。
在这种境遇之下,一般人的反应是弥补人生遗憾,与家人一起静待终期。而有人却在这种情况下激发人性幽暗,将恶意对准无辜之人。
据媒体报道,8 月 26 日晚,湖南怀化溆浦县,一名身患绝症的老年男性,闯入一家商铺对独自守店的女子进行猥亵骚扰。
而在这之前,这位老人专挑女性独自一人守店时机,多次闯入当地不同商铺,猥亵骚扰女性。但因其年事已高,又罹患绝症,当地警方只对其口头警告教育,并未拘留处罚。
一位被猥亵女性亲属称,其嫂子遭猥亵报警后,警方未作实质处罚,老人甚至扬言要来店里报复。舆论发酵后,警方对老人做了精神鉴定,确认他有精神障碍,目前已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据报道,该老人约 70 岁,患尿毒症和癌症,目前由其继女赡养。
此前,发生过不少高龄老人违法犯罪后,未被行政拘留或监外执行刑罚等事,也出现不少恶性伤人事件后,施害者因精神障碍减轻或免于刑罚的情况。
而此次事件的主人公,一下集齐了高龄、精神障碍和绝症三种情形,让公众觉得他叠满了逃脱法律制裁的 buff,甚至怀疑他是借此 buff 为所欲为。
这违背了普通人的朴素认知。
可以看出,此类事件中,公众情绪的核心,不是 " 同情谁 " 或 " 针对谁 ",而是追问法律在顾及 " 人道主义 " 价值时,如何保障更多人的秩序与安全?

合法但不公?
此次事件引起关注的焦点在于老人多次猥亵女性的行为,与其未被实质处罚结果之间的强烈反差。
依据常人朴素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无论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处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也能震慑潜在违法犯罪之人。
否则,错误的 " 示范 ",可能引发他人效仿。
但在现实中,法律规定有时与这种常识存在错位。如本案老人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该法同时规定,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上海七旬男子猥亵求职者,因年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因此,尽管涉事老人猥亵女性,但确实无法执行行政拘留,只能口头警告和教育。
有人会问:老人多次猥亵女性,为何不按刑法追责?刑法确实设有强制猥亵、侮辱罪,但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判断猥亵行为时,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调行为人是否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猥亵,以及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行为持续性和社会危害等。
在该案中,因为涉事老人年事较高,在强制程度、猥亵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等认定方面可能会存在难度。
而且,该老人经鉴定还有精神障碍。
近几年,由于精神病人恶性犯罪事件屡屡引起关注,大多数人已经知晓,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负或部分免于刑事责任。
刑法第 18 条规定: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不负刑责;必要时可由政府实施强制医疗。
但间歇性精神病在 " 精神正常时犯罪 " 仍要追责," 部分丧失能力 " 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 18 条对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故此,精神障碍成了对该老人另一无法实质处罚的理由。
紧接着,当地警方在经过专业鉴定后,将老人送医治疗也符合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不过,按照受害者亲属的说法,该老人此前已多次猥亵女性,那么当地警方在此前就该对老人进行精神鉴定并送医,而非等舆情发酵后再处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老人的绝症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免责理由。无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均无 " 因罹患绝症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 的规定,顶多是在执行环节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予以暂缓或暂停执行。
但这种人道主义关怀如果处理不妥当,就会在公众眼中形成放纵违法者的不良印象。

公众的落差如何产生
中国自古有 " 矜老恤幼 " 的刑事法律传统,会对犯罪的老、幼、妇孺和残疾者施以较轻的刑罚处罚。
到现在,对未成年人、孕哺期妇女、精神病人、重病与高龄者提供差别化处理,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行做法,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而现实中,这种制度设计的 " 人道豁免 " 和公众的观感存在一定的落差。其中原因在于,对那些被人道关怀者的替代性处罚措施不够硬和执行不够实。

《我们与恶的距离》剧照
在公众眼里,不拘留等同于不处罚,宽宥成了纵容。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虽规定七十周岁老人不得行政拘留,然而,在对方明确且多次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启用罚款、告诫、责令具结悔过、纳入不良记录、通报家属与社区等配套手段。
或者是,在发生一起猥亵事件后,就及时对老人进行精神鉴定,并送医治疗,便可以避免后续再有人遭到猥亵。

《疯人院》剧照
但由于这些替代性措施的缺乏或不及时,让 " 未拘留 " 这一合法处置在社会效果上被公众感知为 " 没处理 ",从而,法律的人道关怀被理解成对违法者的纵容。
此外,虽然法律对重疾或绝症患者并无豁免或减轻处罚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治安处罚中,为了避免这类人被拘留后在拘留场所发生意外,执法人员也倾向于不拘留。公众自然感到不公与失望。
精神障碍违法者免责更容易引发情绪反弹。近几年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中,不时出现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情况,而警方在通报中一般会指明违法者或嫌疑人曾有精神疾病史。
这也触发了特殊的情绪。公众一看到这类信息,会默认该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不会被处罚,如后续强制送医,还会怀疑是 " 技术性免责 "。
这其中,既有大家把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等同于不受处罚的固有认知,也有精神疾病鉴定程序、结果的公开度不足的因素。
因此,这一系列的落差若不处理好,难免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如在前述老人猥亵妇女事件中,不及时处罚或介入,会让当地的女性,尤其独自守店的女性陷入一种安全恐慌中,并会让受害者长期处于一种 " 回避—恐惧—自责 " 的心理循环。
此外,当此类事件中,对违法人员的处置形成一种 " 违法 - 教育 - 再犯 - 再教育 " 的路径并产生路径依赖,那么,公众会把法律当成是街市上的劝架机器,而非权威的治理者和裁判者。
更为重要的是,这类事件处理不妥,在舆论发酵下,容易伤及真正需要保护的高龄与重病者,引发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而这又是另一种不公。

人道主义与公共安全,并不矛盾
不过,法律已对此问题做出一些改变。从 2026 年开始,故意借自己年老、年幼而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人,难以再绝对避免拘留—— 2025 年 6 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打了补丁:
对 "14 — 16 周岁 ""16 — 18 周岁初次违法 " 以及 "70 周岁以上 " 等本应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突破 " 不执行 " 的限制,依法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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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规定上,如果这次的涉事老人是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 " 犯事 ",那么执法者就可以依据他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猥亵的特征,执行行政拘留,打破年龄 " 保护 "。
这是法律对近几年违法犯罪形势变化的回应。尤其是针对 " 一老一小 ",从以前的 " 一刀切 " 宽宥变成现在更加精细的分情况处置。这更符合现实,也更契合公众对法律的期待。
除此之外,对 70 岁以上无法拘留的违法人,也应同步作出相应的罚款、具结悔过、公开告诫,并及时通报监护人、子女与社区。
同时,在无法执行治安处罚时,相关人员也可以指导受害者依据民法典第 997 条、1010 条规定,主张人格权禁令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诸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一定精神赔偿。
关于精神障碍违法者,应该及时依法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也要在各环节做到依法依规审查、评估,避免 " 以送医代处罚 " 或滥用强制送医。而且,对于送医评估和鉴定,在不泄露隐私前提下,可以对一些重要程序节点进行书面告知与适度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精神障碍违法者出院后,也应该有相应的随访和观察机制,并让家属做好看管工作,家属实在无力看管的,应及时求助社会机构,防止出现恶性循环。

《我们与恶的距离》剧照
总而言之,法律对老年人、重病者、精神障碍者的特殊处置,是文明与善意的体现,但善意不能变异为纵容。
真正的 " 人道主义 ",不是把他们推到法律之外,而是提供更合适的法律工具与社会支持:该处罚的处罚,该治疗的治疗,该帮扶的帮扶。
对受害者,法律也应当给予 " 看得见的安全 ",而非陷入无能为力的不安。如此,社会的 " 同情 " 与 " 敬畏 " 才能回到正确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