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投诉称,因外出旅行需要,8月29日,她在重庆联系到一家名为“顺发租车”的租车行,花费3118元租车自驾游,其中3000元为押金。归还车辆后,租车行以需要查询违章为由,未退还押金。9月1日至9月10日,她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还押金但均未成功。

无奈之下,刘女士向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反映该情况。9月10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通过线上平台回复称“大队通过天眼查、运管通等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公司的相关信息,随后也安排执法队员前往大同路16号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反映人称的“顺发租车”。

接到刘女士投诉后,澎湃新闻9月18日多次联系“顺发租车”客服,均未接通。值得注意的是,“顺发租车”在各租车平台中已显示为“歇业关闭”。

目前,刘女士已报警。

租车后商家拒退押金,线上线下查无此店

刘女士介绍,8月29日,她从新疆到重庆旅游,在网上联系了一家高评分的租车行“顺发租车”,打算自驾游。客服告知租车行有送车服务,于是她没有去其经营地取车,而是由租车行将车辆送至解放碑洪崖洞酒店地下车库。

租车当天,刘女士交付租车费用118元、押金3000元,同时与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对方承诺押金将在用车结束后的三至五天返还。

“我上午拿到车,下午就还了。对方收车的时候也没有说车辆受损情况。”刘女士说,还车后,租车行表示需要先查询违章情况,所以并未立即退还押金。但此后的几天,她却始终未收到押金。

9月1日至9月4日,刘女士多次联系租车行要求退还押金,但却被以“相关人员需要去西藏处理交通事故”、“不在重庆无法退还押金”等为由拒绝。

因多次联系租车行要求退还押金未果,9月4日,刘女士将情况反馈至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9月10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通过线上平台回复称,“大队通过天眼查、运管通等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公司的相关信息,随后也安排执法队员前往大同路16号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反映人称的顺发租车。同时告知退还订金属于民事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女士说,在等待交通运输委回复期间,她也曾继续联系租车行要求退款,“9月8日再次联系租车行客服,依然被告知相关人员未返岗上班,之后便处于失联状态,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

无奈之下,刘女士报警。她提供的与办案民警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民警实地调查后发现该租车行并无线下经营场所。目前案件调查尚无实质性进展。

网络平台中涉事店铺已经显示“歇业关闭”。

涉事租车行已失联,网路店铺歇业闭店

接到刘女士投诉后,9月18日,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顺发租车”,但电话均未接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租车行在各租车平台已显示“歇业关闭”。

对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风虎律师认为,租车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车辆租赁信息、提供租车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在使用服务结束且符合退还条件时,有权要求退还押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及时、无条件退还押金,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无故拖延。若租车公司拒不退还押金,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凭借租车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租车公司返还押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吴风虎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查证属实,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租车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若租车公司在电子平台上虚构地址,实际并无实体门店,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失联,或多次以类似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并逃避责任,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风虎建议,消费者在通过电子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先核实对方的相关信息,查验商家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相关交易活动也尽量通过平台进行,切勿私下转账,确保交易记录可追溯。在交易过程中,要妥善保留合同、转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自身遭受相应损失。